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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通知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1-09-15 | 浏览:4281次 ]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省农业检验检测中心:

根据全国兽药工作会议精神和农业农村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21〕6号)要求,为切实规范全省兽药市场秩序,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兽药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安全生产为主线,抓好生产环节监管

(一)加强安全生产督查。各市(区)要督促辖区内的兽药生产企业及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兽药生产企业要将有关制度张贴到厂区显著位置,并邀请消防安检部门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目前部分企业已进入到新版兽药GMP改建施工中,企业要安排管理层专人负责施工安全,防止出现倒塌、跌落、触电等安全事故;积极对老旧厂房开展安全生产排查,防患于未然,确保生产安全。

(二)全面筹备新版兽药GMP。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93号”规定,截至2022年5月31日未通过新版兽药GMP验收并拿到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继续开展兽药生产经营活动。请各市(区)督促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尽快组织研讨决定企业是否继续申请新版兽药GMP;已决定按新版兽药GMP改建或者迁址重建的企业,迅速组织精干力量认真学习新版兽药GMP相关规定,加强技术人员储备和培训,严格按照新版兽药GMP规定申请兽药生产许可证;对确因新冠肺炎疫情、施工等原因未能按期申请兽药GMP验收的,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5〕11号)要求提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三)认真组织兽药生产。各兽药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兽药GMP要求对兽药原辅料、半成品及成品等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及时采购符合国家标准检验要求的设施设备。各市(区)在开展批准文号现场核查时,要认真核对相关检验设备和检验报告,对检验设备不全或未按规定开展检验工作的,现场核查一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按不合格处理。各企业在改扩建过程中,生产线已经拆除的,不得继续申报产品批准文号和组织异地生产活动;对计划不按新版兽药GMP验收的生产线,也不得突击申报产品批准文号;严厉打击生产企业在兽药中违法添加抗菌药或改变兽药组分行为。

二、以兽药追溯为重点,抓好经营环节监管

(一)全面排查兽药经营门店。各市(区)要组织力量,对兽药经营门店开展排查,对经营面积和库房面积不足、阴凉设施缺失、无管理制度和相关质量人员等不符合兽药GSP要求的,坚决予以清理。督促兽药经营门店在显著位置张贴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第2292号、第2683号等禁限用药物清单,禁止销售含有“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或假劣兽药。

(二)切实抓好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按照新《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从2021年5月15日起放开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请各市(区)积极与行政审批部门沟通,及时掌握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门店数量、许可经营范围、冷链运输情况等,严打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为全面推进动物防疫“先打后补”做好保障。

(三)督促全面实施兽药追溯工作。实施兽药追溯是兽药GSP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加强兽药信息化监管的重要手段,各市(区)要监督兽药经营门店及时向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上传出入库信息,不得以无网络、不通电、不会操作等理由进行搪塞,对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附国家兽药追溯码或无生产企业出库信息产品,责令立即下架、退货、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经营假劣兽药处理。

三、以禁限用药物为重点,抓好使用环节监管

(一)全面排查蛋鸡、乌鸡、肉牛和肉羊养殖场(户)。近年来,央视“3.15”曝光肉羊中非法使用“瘦肉精”、食药部门反馈鸡蛋、乌鸡中抗生素残留超标等情况,反映出兽药使用环节还存在很多问题。各市(区)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蛋鸡、乌鸡、肉牛和肉羊养殖场(户)开展全面普查,以兽药库、兽医室、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兽药采购使用记录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假劣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及其他非法添加物现象,督促养殖场(户)张贴宣贯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第2292号、第2683号等禁限用药物清单,严打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或假劣兽药行为。

(二)规范兽药等投入品采购途径。网络销售、上门兜售等是假劣兽药销售的主要途径,各市(区)要督促养殖场(户)从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实体店采购兽药、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查询兽药追溯信息,保留采购票据;各养殖场(户)要认真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严格按照产蛋期规定使用兽药。

(三)加强重点环节监督抽检。各市(区)及省农业检验检测中心要充分利用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机会,对鸡蛋、乌鸡、肉牛和肉羊开展监督抽检,重点检查“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及沙星类限制用兽药,对违规使用禁用药、超剂量超范围用药、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物、销售尚在休药期内的动物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

四、以综合执法为重点,切实加强行业监管

(一)提高履职认识。兽药质量安全是保障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客观要求,是预防治疗动物疾病的重要物资。提供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兽药,有利于增强动物疾病防治能力,提高养殖业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夯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争取户户监管到位,做到有抓手、有部署、有检查、有痕迹,切实把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二)加大普法宣传。畜禽养殖过程中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许多法律法规。各市(区)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举办培训班、印发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向养殖场(户)进行宣传,让其明白养殖过程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落实养殖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

(三)加大检查力度。各市(区)要加大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力度,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对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定期开展巡查,及时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规使用违禁添加物及禁限用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9月15日